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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伍梅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秀英、方榮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並陳報請求之總金額。
(依所提示試算表,貸款結餘35,000加計欠繳利息2,637、應收違約金396,應為38,033,請求之總金額卻列為35,000,是否有誤?)㈡確認並陳報計算利息之本金金額。
(依所提試算表,貸款結餘35,000元,卻以38,033元計算利息,是否有誤?)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6年6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㈣如需更正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8,033元及其中新臺幣35,000元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等」,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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