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095,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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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德、辜志雄、周志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有三人,確認本件之債務類型?是否請求連帶給付?㈡如欲更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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