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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仕倫、謝佩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鄭仕倫、謝佩君借款未還之相關釋明資料。
(原提釋明資料借款人為陳竹財,與聲請內容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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