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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宏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蔡宏清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住南投縣○○鎮○○里○○路○段000巷0弄00號,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聲請狀上身分證字號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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