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163,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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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長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請求之本金新臺幣3,175,822元,逾期超過6個月者,有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6.895計算之利息之釋明資料。

(原提資料未見有此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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