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春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原繳匯票欠缺郵戳章,無法提示入帳,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