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 理 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秀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邱秀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住南投縣鹿谷鄉初鄉村12鄰水頭巷6號,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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