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307,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代理人張中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林宥宏即宏佑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9,69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34,049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38,254元,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17,392元,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