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39,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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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承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承翰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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