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440,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陳嘉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2,3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嘉哖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累計835,046元正未給付,其中806,757元為本金;

28,196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嘉哖於民國112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累計27,330元正未給付,其中26,651元為本金;

67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6,757元 陳嘉哖 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651元 陳嘉哖 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2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