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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苙沅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賴靜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宏瑞
一、㈠債務人苙沅企業有限公司、賴靜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59,99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苙沅企業有限公司、賴靜怡、許宏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00,93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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