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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之總金額。
(債權人以欠繳總金額乘以年息百分之16全部,計算請求金額,但債務人遲延尚未滿1年)㈡確認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並具狀更正。
(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第23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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