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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玉琳即頂尖體育用品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明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訂購人林尾守望相助隊即為債務人沈明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並提出邱景民即超越登山體育用品社請求之金額。
㈢提出邱景民即超越登山體育用品社已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並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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