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昱鑫
李文傑
錢育安
林聖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益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李文傑部分,請確認借貸及請求之金額。
(依金錢借貸契約書為17,015元,但聲請狀載19,015元)㈡劉昱鑫、林聖翔部分,提出借貸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匯款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確認各個債權人之請求金額並具狀更正。
(依所提資料,本件債權人並非共同貸與人,不同債權人請求金額應分別請求)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