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代理人張建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裕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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