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雅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巽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有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㈡提出雙方有約定賠償金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雙方有約定清償期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