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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宏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雋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㈡提出債務人廖雋偉(住南投縣○○市○○街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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