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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素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17,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50,000元,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新臺幣200,000元,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㈢新臺幣300,000元,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㈣新臺幣200,000元,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㈤新臺幣300,000元,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㈥新臺幣400,000元,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㈦新臺幣400,000元,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㈧新臺幣300,000元,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㈨新臺幣90,000元,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㈩新臺幣177,000元,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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