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876,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素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17,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50,000元,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新臺幣200,000元,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㈢新臺幣300,000元,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㈣新臺幣200,000元,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㈤新臺幣300,000元,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㈥新臺幣400,000元,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㈦新臺幣400,000元,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㈧新臺幣300,000元,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㈨新臺幣90,000元,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㈩新臺幣177,000元,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