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93,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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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被繼承人李錫輝之遺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6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82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82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3年1月25日命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李錫輝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該被繼承人死亡前完整戶籍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須足以辨別其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之內容)、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李錫輝死亡時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於查明被繼承人李錫輝現之合法繼承人為何人後,具狀補正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之相關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㈣如聲請之債務人即繼承人有數人之情形,請具狀敘明請求繼承人等為給付,究為連帶給付?或為共同給付?」,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債權人關於對債務人甲○○○○○○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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