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95,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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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正宗
周煥鈞
王燕萍
吳湘蓁
謝東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233條、第203條定有明文。

是應於債務逾清償期後,始得請求遲延債務之利息。

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其並未提出足以釋明當事人間有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12月31日之證據,經本院於113年1月23日命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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