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99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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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王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436元,及其中新臺幣39,277元,自民國95年7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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