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141,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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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宴岑即林采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如債務之給付未確定期限,得以支付命令代替催告,並得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並未提出雙方有約定清償期之釋明資料,自應依上開規定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或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算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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