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19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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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葉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87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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