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213,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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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簡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5,3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簡杏如前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85,350元整,及自民國10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違約金:※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5,350元簡杏如自民國10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5,350元簡杏如自民國10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1,000 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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