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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佩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本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遭詐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報案紀錄、起訴書等)。
㈡提出已將所稱受詐騙款項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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