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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雪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1,7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雪茹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累計24,917元正未給付,其中24,885元為本金;
3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雪茹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累計117,332元正未給付,其中117,179元為本金;
15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曾雪茹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累計21,928元正未給付,其中21,861元為本金;
6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曾雪茹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累計94,979元正未給付,其中94,322元為本金;
65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曾雪茹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累計232,585元正未給付,其中232,284元為本金;
30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885元曾雪茹自民國113年8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17,179元曾雪茹自民國113年8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003新臺幣21,861元曾雪茹自民國113年8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94,322元曾雪茹自民國113年8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32,284元曾雪茹自民國113年8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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