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258,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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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凱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5,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6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2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0,3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0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230莊凱鋐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 違約金:元002新臺幣220,380元莊凱鋐自民國113年5 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03%003新臺幣95,098元莊凱鋐自民國113年5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3%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230元莊凱鋐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新臺幣220,380元莊凱鋐自民國113年6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續上頁)※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003新臺幣95,098元莊凱鋐自民國113年6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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