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274,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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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陳文益
代理人張博鈞
相對人
即債務人李有萍


曾婉華

一、債務人李有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44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9月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並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另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有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婉華給付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33,3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9,34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並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另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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