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440,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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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俊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8日止累計17,607元正未給付,其中16,212元為消費款;

995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212元吳俊華自民國113年8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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