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441,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友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5,1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友玓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1日止累計272,837元正未給付,其中271,366元為本金;

1,47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友玓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1日止累計186,258元正未給付,其中185,199元為本金;

1,05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友玓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1日止累計157,347元正未給付,其中153,338元為本金;

3,70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陳友玓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1日止累計78,707元正未給付,其中76,521元為本金;

1,886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1,366元陳友玓自民國113年8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5,199元陳友玓自民國113年8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53,338元陳友玓自民國113年8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6,521元陳友玓自民國113年8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