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497,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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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務人羅國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1,7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羅國峰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3日止累計80,709元正未給付,其中78,316元為本金;1,993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羅國峰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3日止累計681,047元正未給付,其中663,564元為本金;16,841元為利息;6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16元
羅國峰
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63,564元
羅國峰
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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