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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18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26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7月5日起至113年8月4日止,以新臺幣4,54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02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8月5日起至113年9月4日止,以新臺幣9,13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02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9月5日起至113年10月4日止,以新臺幣13,76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026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3年10月5日起至114年1月4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347,1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026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5日起至114年4月4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347,1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5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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