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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靜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8,3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靜珠於111年11月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違約金:序號式001新臺幣365,053元林靜珠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89%002新臺幣223,291元林靜珠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2%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5,053元林靜珠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新臺幣223,291元林靜珠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續上頁)※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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