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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2,7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彭怡嘉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6日止累計292,221元正未給付,其中280,606元為本金;
11,61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彭怡嘉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6日止累計328,039元正未給付,其中316,902元為本金;
11,13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彭怡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5日止累計32,464元正未給付,其中29,657元為消費款;
1,600元為利息;
1,2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0,606元彭怡嘉自民國113年8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3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16,90彭怡嘉自民國113年8 月27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37計※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2元起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9,657元彭怡嘉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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