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643,2024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雲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44元,及其中新臺幣3,956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