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司,12,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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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2號
聲請人林文全即育潔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育潔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育潔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現已
於民國113年7月5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
規定,檢附股東承認會議事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股東名
冊影本等件,聲請准予備查。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向本院聲報清
算人就任,且於113年5月23日登報催告債權人自登報日起3
個月內申報債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
第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在案。然聲請人於113年7月8
日(以本院收文收狀章為準)即呈報清算完結,顯未完全履行
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3個月期間之申報債權程序,復於上開
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製作相關表冊,自難認清算程序業
已終結。是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又清算人應於上開公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
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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