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家聲,15,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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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江年發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江年發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及其股票股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江年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

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第6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8之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江年發(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市○○路000號),業於74年2月9日死亡,其在臺並無繼承人,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74年度家催字第5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大陸地區繼承人汪勝菊聲明繼承,業經本院以84年度聲繼字第36號聲明繼承事件受理審查後准予備查在案,為移交遺產於大陸繼承人,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變賣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74年度家催字第54號裁定、報紙公告、本院84年11月11日投院84民聲繼字第36號通知(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江年發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江年發在臺並無繼承人,其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汪勝菊具狀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遺產既有為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而變賣之必要,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江年發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附表:被繼承人江年發所遺之股票
編號 股票/證券名稱 股數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1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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