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拍,15,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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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陳演虎即虎記國際企業社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3,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據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登記在案。

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2年8月20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2年11月30日,票面金額為2,8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尚餘2,806,504元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其等則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財產所有人:黃志勇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名山 339 2,133.89 100000分之2805 2 南投縣 名間鄉 名山 315 93.3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名山路一段418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39.13 二層:55.09 騎樓:14.79 合計:109.01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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