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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周素梅
相 對 人 張世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世英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惟清償期屆至後,張世英未依約清償,而張世英已於112年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張世將,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協議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通知相對人張世將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 16 號 財產所有人:張世英(歿,由張世將繼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鹿谷鄉 初鄉 529-3 386.00 4分之1 備考 張世英(歿,由張世將繼承) 2 南投縣 鹿谷鄉 初鄉 529-5 2,896.00 4分之1 備考 張世英(歿,由張世將繼承)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3 南投縣鹿谷鄉初鄉段529-3、529-5地號 -------------- 中正路三段708巷8號 農舍、鋼架造有牆、1層 一層:282.50 合計:282.50 4分之1 備考 張世英(歿,由張世將繼承)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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