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拍,2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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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林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洪嘉駿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0年11月5日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洪嘉駿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未依借款契約書簽訂期日內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2件、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4月1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其等則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 25 號 財產所有人:林月美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茄苳腳 280 1,403.00 24分之1 2 南投縣 南投市 茄苳腳 280-3 98.00 864分之36 3 南投縣 南投市 茄苳腳 280-4 311.00 24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98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 彰南路一段638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0.72 二層:75.01 三層:75.01 騎樓:15.93 地下層:32.76 合計:259.43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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