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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非訟代理人 黃俊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宏亦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抵押權有2筆,且管轄不同,應分別繳費及裁定,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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