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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非訟代理人 黃俊卿
相 對 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而相對人於109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未依約按期清償,聲請人得主張全部到期,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本金1,133,31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交易往來明細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 44 號 財產所有人:朱益成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坪頂 464 3,060.01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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