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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非訟代理人 黃俊卿
相 對 人 陳宏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朱益成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9年1月3日登記在案。
而債務人於111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未依約按期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5,131,41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宏亦,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交易往來明細等件影本及土地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等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財產所有人:陳宏亦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國姓鄉 北港溪 37-64 2,011.00 2011分之191 2 南投縣 國姓鄉 北港溪 37-267 2,653.00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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