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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蕭志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劉秀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影本。
(民法第297條參照,所提存證信函尚缺掛號回執,登報廣告無從取代讓與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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