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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許召蓉
范秀美
前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范榮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阮燕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提出南投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並更正之(如非所有權人,請勿列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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