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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許魏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芳延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5張本票請求付款及各張本票提示之日期。
(聲請人以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須經提示始得請求付款)
二、提出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擔保債權確定日非債權已屆清償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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