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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益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並更正改列土地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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