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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相 對 人 張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2年6月12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媒合,於112年6月15日向第三人詹明珠借款850,000元,詹明珠則於112年11月14日將該借款債權讓與聲請人,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無效,依媒合借款同意書所約定,借款已全部到期,尚欠824,73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擔保借貸總契約書、債權讓與合約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媒合借款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 9 號 財產所有人:張世雄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水里鄉 新城 317 65.00 2分之1 2 南投縣 水里鄉 新城 331-1 69.00 2分之1
3 南投縣 水里鄉 新城 331-2 69.00 2分之1
4 南投縣 水里鄉 新城 332 95.00 2分之1
5 南投縣 水里鄉 新城 332-1 85.00 2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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