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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林惠森
相 對 人 李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001 111年12月27日 400,000元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2 112年3月9日 100,000元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9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3 111年12月13日 200,000元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4 112年3月10日 300,000元 112年6月10日 112年6月10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5 112年3月30日 3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6 112年4月10日 400,000元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0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7 112年5月18日 200,000元 未載 112年8月18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8 112年5月30日 300,000元 未載 112年8月30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9 112年6月20日 300,000元 未載 112年9月20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10 112年6月28日 300,000元 未載 112年9月28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11 112年7月17日 300,000元 未載 112年10月17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12 112年8月11日 300,000元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13 112年9月27日 200,000元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14 112年10月6日 300,000元 未載 112年12月6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15 112年10月18日 200,000元 未載 112年12月18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16 112年10月30日 200,000元 未載 112年12月30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17 113年1月22日 50,000元 113年1月26日 112年1月26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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