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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號
聲請人凃俊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佳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前開聲請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俊佳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命聲請人於通知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3年6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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